一个故。
在中国古,有一则法律方面的小故记载于《晏子春秋》中。
讲的是齐景非爱一颗槐树,于是下达一条法令,何人不能伤这颗槐树,否则处极刑,派官吏严守,防止人破坏。
是有一有个倒霉蛋喝醉酒了,于是扶着这颗槐树狂吐,对这颗槐树进行了极大的羞辱,齐景勃大怒,要将这个倒霉蛋处死。
这倒霉蛋的妻子跑宰府邸见晏子,让他,于是晏子见齐景,对齐景说:“刑杀不辜,谓之贼也!”,识是不无罪,终齐景过了这个倒霉蛋。
故来有思,中蕴含的法律识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,虽貌似学习了也没什用,我们不是法官,也不是法律条文的撰写定。
不过作为民,我们对于法律条文有着达自己法的权,今我分享自己对某倡议的法。
有人呼吁父母坐牢消对孩子的限。也就是消除科报告,而且对于消除这个的呼声越发高涨,有多人盲目的追个人的自,企图要打破一人犯罪,全遭殃的“传统美德”。
科报告,的是考参军,考一殊院校时,单会审核资,也就是俗称的审,人和三以内的近亲属的刑犯罪记录,会导致孩子的梦不能实现。
我为何会称一人犯罪,全遭殃的这种似无的为传统美?,稍后会谈,分析某人的支持消的观点,到底能不能经得推敲,又是否符我们一贯宣扬的义的价值观。
有人认为这项,类似于古的株连族,不再适现会,毕竟父母的差,不能孩子也一定会成为这样的人,所以他们议消这样的。
尤是涉到酒驾这种来是小过失的时候,也会连累到子女,这是不人的,也是不的。
这个观点实经不推敲,显的扯得东倒歪,没有答到点子上,没有出一针见血的驳的观点。
父母的差,不能孩子也一定会成为这样的人。这句话太过氓,初之下确实对,细之下也对,是错在这里了,这句话不适用在对这项的观点里,而是应该出现在罪犯的孩子一定是罪犯吗,这样的问里。
我们探讨的问是,科报告到底应不应该继续存在下的问,而不是谁是人的问。
而科报告对应的是如何惩罚罪犯的问,注是惩罚罪犯,而不是判断谁谁坏。惩罚罪犯是法律的功能之一,目的是惩恶扬善。
我们大众是追义的,而科报告恰恰就是追义的,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,让他的心中有顾忌,有羞愧,在犯罪后忏悔,悔过改,人。
在犯罪心有顾忌,不敢轻易地触碰法律的底线,个守法民。
我们能轻易的出来他们为何支持的一点,面上是罪犯的孩子坏的问,往更深处,则是罪犯和亲属之间是否应该割裂的问。